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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9日 星期四

vTaiwan互動討論與回應

討論一:
如果您想要加入、推動社會使命,會優先選擇哪種型態的組織?為什麼?
1.公司
2.社團法人(包括有限合夥)
3.財團法人(基金會)
我們對討論一的回應:
有心做好事,其實跟組織型態無關;就跟存心幹壞事,單槍匹馬或跨國企業都可以讓人恨得牙癢癢的一樣。
問題癥結點不在於組織型態,而是在於錢的來源。
一般稱營利組織叫公司,非營利組織叫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在目前台灣法規規定下,最主要的差異點在於除了管轄機關不同外,對於盈餘是否可以分配也不同,其他就比較無關緊要了。
對於一個真心想長期從事推動好事的人來說(不是僅5~10年這麼短,而是有可能跨世代的30~50年甚至更久),首先要考慮的絕對是錢從哪裡來的問題,這個問題不先想清楚,談再多理想都沒有用。
以幾乎完全靠外界捐助或政府補助的NPO(或NGO)來說,幾年前的全球金融海嘯是記憶猶新的痛,當時台灣不知道收掉多少家庇護工場,而最近因為科技的進步,捐發票的人愈來愈少,也造成某些幾乎靠發票過日子的非營利組織急得猛跳腳。因此,如果沒有能夠先建立不隨外在因素變化而能持續營運的生存之道,選任何型態的組織其下場都是一樣悲慘。公司跟不上時代變化而收攤的比比皆是;NPO失去外界捐助或政府補助而掛點的更是數不清。
因此,擁有自己能夠長期且穩定營收的辦法只剩下一個:一切靠自己!千萬別奢望路人捐助、政府補助,這是一開始起心動念去做好事前要先清楚告訴自己的最重要一句話。
再來要看法規差異,也就是前面提到的盈餘是否可以分配的規範。
盈餘分配在NPO是簡單的,如果扣掉管銷之後通通用捐贈的方式把該做的好事情做好,帳務清楚,徵信公開,這並不困難。
在公司結構則似乎有些許障礙:那就是盈餘捐贈的部分可不可以免稅?在目前法規規範下是躲不掉課稅的(營所稅),尤其是在少數高道德標準的社企章程中,盈餘捐出去幾乎都是超過50%,也許是我沒看到法令新規定,但至少目前我印象中還停留在公司的盈餘(一般說的毛利)要先課稅,提撥公積、、,然後最後才是真實的盈餘,接著公司依章程及願景策略提撥出要做好事的部分比例(如:50%),剩下的才是轉到股東身上,然後再課股東一次個人綜合所得稅、、。這樣一路下來,不知道還有多少神經病(或聖人)願意繼續從事社會企業?因為這一來一往之間,相同的收入,最終能動用的資源跟NPO組織會差很遠。若政府鼓勵社企,這個地方的配套修改(公司法)似乎還沒有看到著墨(我若有講錯請糾正我,謝謝!)。
看起來NPO不錯是嗎?也不盡然。NPO的障礙不會比公司少!
暫時先撇開捐贈或補助的財源,就以自營商務來說好了。
許多NPO有自己生產的商品在市面銷售,也成就了一定比例的營收,開不開發票或繳不繳稅也先不談,在此先請教大家一個簡單的問題:
在便利商店、連鎖大賣場、各地傳統市場、路邊的實體店面、網路商城、電視購物等,有多少商品是由NPO所供應的?並且條件是長期持續供應、有創立自有品牌(不是買進賣出那種)、價格和其他同質商品有競爭力、品質大多數人都可以接受、、?
很少了吧?甚至沒聽說過也沒看過,對嗎?
大概的原因出在三個地方:
1.這些通路在商品上架前都要簽約,當通路商看到繳上來準備簽約的基本資料是○○協會而不是○○公司時,都會很質疑或甚至不願簽約;
2.現在社會氛圍幾乎都只求價廉物美(早些年更是只求價廉,因此造就了許多黑心商人與黑心商品),根本不會太在意某商品是否為NPO所生產的;
3.部分業務主管機關因為遵循法令的原因(公務員依法行政的下場,無法所以不行政,以防圖利特定○○),所以無法提供必要的適切資源。
是故,這三種都好,但也都有些障礙難關,真正有心做好事的人是不會被這些小難關給牽絆住的,因為這不是做好事的重點,而是:
錢從哪裡來?
營收可不可能長長久久?
而政府要做的事情其實也很簡單:
提供誘因讓各大通路願意開放空間給社企商品,同時對社會大眾加大力道宣傳採購社企商品的好處,而非到處辦活動鼓勵年輕人創立社企。
社企說來似乎簡單且熱血,但卻沒有人願意分享當遇到難關時該怎麼度過?或者是萬一營運不下去的情況下該怎麼善後?

討論二:
如果您所加入的社會企業為公司,請就您的個人經驗,回答下述問題:
1.公司法規定要以營利為目的,以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為考量。
2.公司法相關規定要求盈餘分派,才能達到股東分享獲益的要求。
3.除了這兩項規範內容,請問國內還有哪些規定或制度設計,對於社會企業發展來說是不友善的?
我們對討論二的回應:
若說不友善,就先要看起源何在?
若全國民眾與政府觀念都還停留在以營利為目的,而非手段;以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而非社會利益最大化,那法規制度再怎麼改應該也都沒有明顯成效吧!
另外一個則是依法行政的觀念是否要在公務員訓練中再釐清其本意。目前的現況是公務員有法就死守,毫無彈性;沒法就不作為,因為於法無據。在這樣的情況下還能講甚麼?
我們國家的領航員(總統)要把我們帶往哪個方向境界,問她吧!
對於法條地過度解釋或過度不解釋,個人認為都不是一件好事。
在設立公司登記時,股東當然就是公司組合的必要條件(不論其為自然人或法人),由股東之中選出董監事與負責人,在此過程中並未有非股東的角色參與其中。
即便日後公司遇到須要償債或清算,也都是由負責人及股東負責,個人亦未曾聽聞有非股東的角色參與其中。
是故,有權力便有義務,反之亦然。在目前法規限制下,股東權益的優先確保,仍然是對於公司發展的唯一目的,因此就和社會企業所追求的社會福祉或公益回饋為其公司營運目的,產生許多面向的認知歧異與營運障礙,這也是為何會一而再再而三期盼能儘速調整法規的理由。
然,個人亦不期待因為社會企業之興起,而將原本僅單純從事生產營利的其他一般公司受到未知且不可預期的負面影響,因此若能用增列條文的方式(非修改原本條文),創制一個方向或領域出來,讓社會企業能有最基本的法源依據或位階定義,如此,即可針對其他相關與社會企業有關且潛藏在各部會機關的諸多法條產生一定程度的跟從合理源,讓所有相關業務承辦同仁在業務申辦過程中能師出有名,其理在此。
至於說一家公司是否同時要照應到其他族群之利益?個人認為,其實在其他許多法條中已有豐富之陳述,不論是鼓勵或限制皆然,絕非空蕩匱乏。
甚若要再深究到創造公司最大之價值,似乎也與公司營利目的形成不同論述篇章,並非等同之探討位階。
而且這些照應族群利益或創造價值等議題,似乎已經超越了法條的原初分隔線,不管從任何角度來看,似乎都像是倫理或是道德層面的範疇。
簡單來說,我們可以要求一家公司做多少營業額要繳多少稅,商品要遵循最低安全標準等等,但我們不能以法條來要求這家公司必須產出多少對於特定或不特定的族群利益,更不能以法條來描述公司實際經營管理階層必須為這家公司(亦即股東)創造多少價值。畢竟,倫理或道德只能用提點的,而非法條規範。看看近年來許多黑心商品或售價調整的案例即可得知。
再者,即使將眼光移動到創造公司最大之價值這種所謂較為抽象之觀點,既然公司擁有人是股東,似乎又會繞回到了原來的起點,有講跟沒講一樣。
因此,還是跟前述一樣:若稱社會企業者(不論自稱或人稱),其所追求之願景,實應以社會福祉或公益回饋為其唯一或過半比例來作為目的,若且唯若(If, and only if.)!否則實在很難叫人信服其為社會企業。這個起心動念一旦偏離或不夠精準,日後的麻煩事將接踵而至。
末,容此再稟:法條中那簡單的幾個字:以營利為目的,是最大的罩門癥結,但是如前述,個人建議不要拿掉,而是增列社會企業之描述定義:讓以社會福祉或公益回饋為其唯一或過半比例,來作為其營運目的的,稱之社會企業,讓新興社會企業能夠放在與營利事業相同的法條中共同遵循,亦方便其於特定理由下,可申請轉換其角色(如同閉鎖公司可轉換身份的意思相同)。
若公司法第一條改好了,則第23條就可以不用改了。因為專業經理人還是得為社會公益事務鞠躬盡瘁,才能稱之為對股東負責。重點是股東不要亂找!創投的錢也不要任意接受:即使窮死了!
因為畢竟再怎麼說,社會企業還是有個企業與公司銜號,是否維持讓NPO或NGO的仍然歸內政部思考是否要制定新章或修改現行法條,公司結構的仍歸經濟部管轄,免不免或退不退稅的事情交給財政部去傷腦筋,重點是:
不要再拖了!後面還有立法院排入議程的冗長路子要走。
無作為是很不環保的!
以上。

討論三:
哪種立法方案,較適合社企經營需求?
1.制定專章(節)
2.不制定專章(節),適度修改公司法
3.其他建議
我們對討論三的回應:
因為衡量台灣公務員在依法行政的自我保護做法後,若不另立專法,可能便無法源依據,屆時要辦甚麼法規沒規範到的新創事務,可能就會被政府行政部門給卡住了。我最常聽到的說法便是:於法無據。
即便我認同Jalin的講法,但問題終究是要想辦法解決,因此要如何破除公務員無法便不行政的思維,其實才是癥結點。
法規能包容的事情不可能全部正面表列(或負面表列),再加上立法院及行政部門的效率永遠比不上時代進度的速度,這裡面的兩難問題,我想不只是Jalin字裡行間所講的那一點點而已。
建議還是立個專章吧,至少可以有個大致的方向,讓各級機關行政部門能有依據,去制訂一些不需要經過冗長立法程序的行政管理條例或規則。
再,公司法第一條要不要把以營利為目的的描述拿掉其實見仁見智,要再多想想,而且也無須急著把國外經驗直接套進台灣來,因為台灣是個動感國家,不太像歐美國家。即便要修,將目的修成對於社會永續發展有益是否才是較為貼近我們想要的願景,而營利只是達到目的的過程手段而已?有點像NPO非以營利為目的那樣描述,即使NPO營利,也只是其永續經營的方法之一。
末,不論以現在社會經濟情況較為疲弱,或以後景氣循環到蓬勃暢旺,到底有多少社會大眾願意支持一個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當自己都還吃不飽(或吃很飽)的時候,會有多少人願意從口袋裡拿錢出來分給不認識的甘苦人?這是面對人性的根本問題,很麻煩處理的。當我在去開會途中已經快要遲到,會有多少耐心去協助路人跟我問路?
權利與義務應同步是非常重要的底景。
另外還要注意的地方則是:
誰有資格來認定(或認證)該社企為優質社企?是業務相關政府部門的承辦同仁?專家學者?還是業界前輩?
當我們承認有壞人會混進來打混摸魚的同時,是否同時也必須承認有我們目前智慧上還無法參透其商業模式中奧妙之處的天才人物?
政府運作的前提,是必須要能夠放進行政容器中正常運轉的才算數,偏偏社會發展幾乎都會比政府反應速度快很多,一不小心就很容易發生被壞人利用,或天才被扼殺掉的兩難困境。
立法或修法是一回事,執法又是另一回事,天秤二端的平衡最煞費心思,也是很容易出大麻煩的源頭所在,不可不慎!

討論四:
配套於公司名稱中表明
如果公司法增訂兼益公司專章(節),您是否認同以「兼益公司」(兼有公益目的之公司)稱此類社會企業型公司?
如果有更好的名稱建議,也歡迎分享。
我們對討論四的回應:
兼這個字就很不專業了,同時也代表不是本的意思,既然不是本業,而是兼的,那請問本是甚麼?社會公益是兼著做的,這樣的想法健康嗎?
就直接寫社會企業不就好了,在國際上英文翻譯也很清楚明白:Social Enterprise,言簡意賅,一目瞭然。
別再浪費時間與精神去自創新名詞了,用社會企業直接和國際接軌不就好了。

討論五:
配套納入確保公司社會使命之機制
如果公司法增訂兼益公司專章(節),您是否認同應該定期編製公益報告書、揭露與盈餘分派上限等機制?
對於落實這些機制的想法,也歡迎分享。
我們對討論五的回應:
暫時先撇開社會企業不談。
不論是公司還是NPO,其設立之後到底對社會有沒有貢獻的這件事情,是由誰來評斷?是政府審查完資料後發布訊息說這家公司對社會有貢獻?還是由社會大眾來評價?就像是製造黑心食品的那些公司,當社會百姓群起抵制了這麼久之後,這些公司卻還是繼續營運,也還能轉投資其他事業,到現在似乎日子也過得好好的,這不是很奇怪的事情嗎?
營利的過程會產生GDP,GDP的多寡常被拿來衡量一個國家的國力展現。但一個犯罪率高的國家,其GDP也不俗哦!因為犯罪造成傷亡、傷亡導致醫療院所人滿為患、警政機關要多編列預算防堵犯罪,民眾要自備自衛工具、、,這種GDP好嗎?這段話的意思是說,當目的是營利,而非手段時,這樣的社會真的良善嗎?
而對於編製類似CSR報告這種事情更是簡單,只要花點小錢請顧問公司幫忙撰寫美化一下門面就好了,即使是黑心事業都可以變成慈善家。這個東西在網路搜尋CSR就可以看到一籮筐,甚至還已經有法規了: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但有用嗎?
若上市櫃公司及社企每年都要寫CSR報告,那其他公司不用寫嗎?而且寫只是一個最低層次,造福的應該只是管理顧問公司及輔導公司(就像ISO一樣),那實際上是否真的這麼有公益表現,真的是見仁見智了。
因此,建議要嘛就修改第20條,增列社會公益報告書的要求,所有公司及NPO都納入CSR的精神與實務,而不是只有上市櫃公司及社企。要不然就維持現況,讓社會大眾自行評斷。這年頭網路發達,路邊的監視器密度傲視全球,要幹壞事而不為人知是愈來愈難了,不用擔心!
只是目前仍會煩惱有些社企的公益報告書很難以一般的量化數據方式呈現,而且可能會有愈來愈多是屬於捉摸不到,以改變氣質或導正觀念等內顯改變的方式在回饋社會的社企經營模式,這種短期(數年內)無法立即看到實質量化數據的,又該怎麼辦?是否也應該在以後的實質討論中納入檢討之列。

討論六:
其它社企公司相關法制建議
任何對於社企相關的法制、配套措施建議,都歡迎在這裡和我們分享。
我們對討論六的回應:
許多人是從保護投資大眾,完善台灣投資環境的角度看社企,但我則是從保護社會大眾及完善台灣生活條件來看社企。
保護投資者是一般公司組織的思維,想的是自身的投資權益要先被確保;社企想的是社會問題的解消,股東權益是放在最後面的,無法認同的就請勿加入社企股東。
不同角度看事情與做事情,會產生很大的差異結局。
法規當然有很多地方有需要修改,但卻散落在各行政部門,所以可能的話要請實際業者共同參與找出來,而不能只有所謂的專家學者(我是指沒有實際從業經驗只會講純理論的專家學者)。
簡單來說,像稅的問題就要找管稅的機關來談一談,其他像是管進出口貿易的、管農林漁牧的、管原住民的、管身心障礙者的、管醫療長照的、管孩童教育的、管交通的、管觀光的、管工廠登記的、管國際合作援助的、管上市櫃的、管NPO的、,好多說不完。
舉個簡單例子:農地農舍(或林地)不能設立登記公司。那對於在偏鄉或山區農村從事社企工作的人來說,自己(或租用)的農林地不能做為營運據點,還得去市區租一間房子才能登記,豈不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
從2014年到今天,許多事情似乎仍在原地踏步,絕大多數民眾及政府機關都還不知道社會企業,但已經花掉好幾億的預算了,即使一個歌星要出新專輯打宣傳都不用花掉上億元,冏爆!
修法建議:
個人淺見必須要修改部分法條的理由其實很簡單,只有二個目的(而且不只是只有公司法而已):
1.讓公務人員在接受社企各項申辦或稽核時能有所本,不致於因為「於法無據」而造成業務停擺;
2.讓社企在常態運作過程中,能讓該社企之「現有內部組織成員」、「現有供應鏈」、「客戶及銷售通路」、「未過分擴大解釋的利益關係價值鏈」、「國內外相關學術單位(專家學者)」、等,立即且明確清楚辨識與一般營利事業或非營利組織之間的差別。
為何會這樣講是有豐富痛苦經驗的,限於篇幅就暫略不表。
至於建議修法的方向與範圍,則大致敘述如下:
1.先對社會企業做一個具有彈性伸縮的定義,但不能無限上綱地越過或牴觸「公司」二字的天花板,簡單來說就是營利的觀念不能拿走,公司型態的組織就是要營利,想要非營利的請放回NPO或NGO裡面,不要在這裡面亂。同時也不用一直太在意或卡在國際現況上繞不出來。這個意思並不是要自創新版,而是只要依據目前國際主流發展趨勢,並參酌目前台灣登記有案的社企現況著手進行定義即可(社企業者資料庫都在政府手中,要了解現況並不困難)。但定義的過程中請讓大多數社企業者參與,而非僅無實際經驗的學者來定義,畢竟這些法規並不是要給學者用的,而是社企業者(基於隔行如隔山的理由),如果連已經解散或瀕臨解散的社企業者也能找來一起進行就更好了(成功與失敗的經驗都一樣珍貴);
2.有了基本定義後,才能開始形塑社會企業到底該有哪些細項,就跟寫論文一樣,如果沒有適切的定義與前題假設或觀點設限,後面所有的論述豈不都在海市蜃樓?眾多的細項就直接把跟社企業務範疇有關的通通攤開來做個馬拉松式的逐條檢討即可,也因此就不只是公司法須要動刀而已了(看來是浩大工程,但正也是作為未來引領國際趨勢的起點,說不定幾年後當奈及利亞想推動社企時,還得專程來台灣付費上課學習);
3.再來講大多數人最在意的「錢」!營利事業要繳稅是天經地義的廢話,不然公共建設從哪來?政府獎勵項目可以退稅、減免、補助、等這也是行之有年的廢話,不然國力如何彰顯到國際?所以同樣的邏輯,請先把成為社企的標準門檻訂出來,以免一堆看起來像是蛋塔,但卻讓人倒盡胃口的雞肋一股腦進來攪亂一樁美事。再來基於社企最特殊的地方,係在於盈餘要回吐出來做社會公益,做完公益才輪到股東分配,所以大家幾乎都在問捐出去做公益的錢為何要課稅?哈!好問題!這邊要跟大家報告一個大家都懂的定理:「物質不滅」。若社企是在台灣營運生產銷售等,則台灣這個場域內會產生負擔(Loading),因此簡單來說請進行初步的碳平衡,所以這是一定要繳稅的最重要理由,碳平衡的工作則是交由政府公部門統合稅收來進行。若社企不是在台灣營運生產銷售,則已知目前國際上的做法,還是得要繳給當地政府配套稅金,躲不掉的(同理,台灣目前似乎只抽進口關稅及貨物稅,好像沒有抽進口環保平衡稅)。再來如果該產業或營業項目符合政府獎勵措施,則可光明正大辦理退稅,如:出口商品可以退稅。這些獎勵措施已經很多了,不論是不是社企都可以光明正大的拿來用。如果社企這種組織結構想要全部或部分減免稅捐,那就要看政府是否要把社企也納入獎勵範圍中,這個是小英的事情(國家未來方向)。而想要辦理退稅也很簡單,就跟出口商品辦理退稅一樣:「提出佐證」。社企完成公益回饋後,請證明確實做了哪些公益的事情,做了多少就退多少稅,但不要亂掰(這年頭偏離行情是很容易被抓包的)。所以社企業者必須提出進行公益回饋的財務資料與歷程紀錄,這樣也就達到一舉數得的功效:
3.1避免了掛羊頭賣狗肉的假社企;
3.2幾乎等同強制性的讓社企必須提供財務報表及公益報告書,想要多一點錢,就請交報告;
3.3政府相關部門容易估算年度社會公益績效與量化數據,同時作為未來決策定奪之依據;
3.4社企業者執行公益活動後,實際總帳可以不用被多剝一層皮,心情上會好過一點;
3.5社企業者真實記錄了所有的公益回饋活動,不管在商品銷售或募資上都有正面意義與實質價值;
3.6只要新增幾張表格範本讓社企業者遵循填寫(申辦退稅以及公益報告的表格文件,專給社企用的,但是也歡迎一般營利事業加入使用),不至於需要動大刀到修法層級,以行政命令或辦法的階層去執行即可,命令或辦法由行政機關維護,不會在立法院一不小心搞到變成政治難產;
3.7另一個比較怪異方向的想法則是:「與一般營利事業相同照樣繳稅」!但稅款「專款專用」,完全用在扶持新入行臨時需要錢的社企同業,有點類似學長姊照顧學弟妹的概念,政府完全不挹注任何一毛錢,由社企業者自律運作,政府只是協助收稅、融資、催收與諮詢服務。如此運作五至十年後,應該可成為一個正面力量,一方面讓社企滿身血淚的和一般營利事業在市場拼鬥,一方面讓一般營利事業汗顏為何只顧盈利不管公益,最終達到社企業者理想的願景:
「舞照跳、馬照跑、好的事情自動會持續發生」、
「全民買東西同時做公益」。
4.目前現行法條上條文敘述的一般營利事業,其所關注的主要是股東權益,所以修法時可否針對社會企業增列前述符合社企定義的組織,其所關注的不僅止於股東權益,更大的部分與方向應該是社會福祉(Social Welfare)的促進;
5.定義社企稅後盈餘的最少與最高回饋比例,不能太少,也不能太高。個人淺見50%以下就算是少的了。因為連一半都捐不到的話,怎麼好意思稱之為以回饋社會作為「主要目的」的「會社企業」?但也不能全部100%或太高,不然跟NPO非營利組織有何不同?一個或一群有理想有抱負的人,還是得要吃飯養家過日子的,不是嗎?即便自己甘於簞食瓢飲,但也不能直接類推至親友家人也跟著得簑衣布履吧?凡是違反人性與生物本能的事情還是少幹比較好。至於那些少數口袋錢太多要無條件犧牲奉獻的人,去做NPO或NGO吧!那絕對不是社企!更何況NPO或NGO也可以從事研發、生產、銷售、進出口貿易、的業務以及開立發票,不是嗎?只是盈餘不得分配而已。
6.公司法23條其實也可以不用動刀,稍微調整一下第1條敘述即可。因為當初如果不認同社企特性與使命的投資人,一開始就別讓他加入股東不就好了(或者他自己也先打退堂鼓了)。社企運作的的難處在於外部市場的血淋淋拼鬥,以及內部共識決策的行成,說難很難,說簡單也算滿簡單的。想要拆夥時,相關法規都滿完備了,不是嗎?
7.最後總結:
7.1先給社企一個明確清楚的界定,不然一堆人傻傻分不清楚;
7.2調整一下公司法第1條的敘述,讓社會福祉(Social Welfare)的促進也成為營利事業的目的;
7.3檢視散落各部門的法規或命令辦法是否需要配合調整;
7.4建立幾個新表單讓社企可以輕鬆且順利的申辦退稅,或:
7.5建立一個社企稅款可以讓社企學弟妹成長茁壯的專款專用帳戶,向台灣社企美麗新世界邁進,向國際社會輸出。
末:
根據個人經驗,創業初期的社企最大罩門應該是落在通路與銷售(因為大多數都是結構小小的,組織人數少少的,而且沒啥品牌知名度),政府除了修法以及持續宣傳外,能實質幫上忙的地方,建議是否放在協助拓展銷售之上?而且可以先從政府自行採購開始(其中當然也包含與政府有簽約的供應商),讓政府機關以及簽約供應對於有需要用到的社企商品進行採購,並作為委外決標與驗收稽核之要項。但是拜託請不要放進優採裡面,因為大多數小型社企扛不動進入優採的程序與條件。
畢竟有了政府帶頭採購,讓初創的小社企能夠穩住基本盤面,然後慢慢茁壯成長進行市場宣傳以擴大成果甚至國際輸出,這比起單僅只修改法令規章,可能會獲得更大的迴響與掌聲。
以上。